1
屬于特種設備范疇的燃氣鍋爐進行低氮改造時,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同時,還須嚴格執行《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G0001—2012)、《鍋爐節能技術監督管理規程》(TSGG0002—2010)及其修改單、《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燃氣鍋爐風險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實行鍋爐節能環保特別要求的通知》(質檢辦特〔2017〕967號)等我國及本市相關技術規程、標準、管理制度。
2
對僅更換燃燒器,不涉及鍋爐改造及重大維修,且屬于特種設備范疇的燃氣鍋爐,鍋爐使用單位須先行向所在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維修告知手續,并在低氮改造工程完成后,及時進行安全、能效、環保檢驗檢測及驗收工作,確保各項指標合規、達標。鍋爐燃燒器應依法取得燃燒器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鍋爐燃燒器的更換、改造和調試工作,應由燃燒器制造商或其直接授權的單位負責。燃燒器制造商或其直接授權的單位應對燃燒器更換、改造是否對鍋爐安全性能產生影響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安全確認書。對采取直接授權方式的,燃燒器制造商應出具正式的授權文書。
3
對僅更換燃燒器不能達到低氮改造效果,確需整體更換鍋爐,或實施鍋爐改造和重大維修,且屬于特種設備范疇的燃氣鍋爐,需先行向所在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施工告知手續,氣缸嚴格執行排名靠前條要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并及時辦理原鍋爐的注銷手續以及新鍋爐的使用登記手續。
4
實施低氮改造的燃氣供熱鍋爐應科學安排施工進度,預留調試、檢驗、驗收時間,確保采暖季正常穩定運行。
5
為了有效防范安全風險,預防事故發生,綜合安全、環保影響因素,提出如下建議:
1.對于7.0MW(蒸發量10t/h)以上的在用鍋爐,不建議采用預混燃燒的改造方式。
2.對于中心回燃鍋爐,不建議采用更換燃燒器的改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