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22號令)已于2018年3月6日廢止。在新的特種設備許可級別和條件頒布前,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級別暫按附件劃分,制造許可條件繼續沿用《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國質檢鍋〔2003〕194號)等現行規定。
附件: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級別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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